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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

发布日期:2017-05-18 点击次数:293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鄂人〔2008〕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落实制度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权限,分级管理,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州、县(市、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统发审批的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 
        三、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
    (五)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的时段安排。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
    (七)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八)新招录(聘)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九)军转干部、复员士官或调入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十)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十一)当年退休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日工资报酬。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十二)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年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享受生前年休假工资。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十三)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报批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报批年休假工资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附表1),并附领导签署意见材料。
    (十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五)其它。
      本文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行安排。
 

                                                  
 
                                                                                                         
                                                                                     湖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